第347章 回程(2 / 2)
于是他忍不住问出了心中的疑惑。
宋伊人俏脸上露出笑容,说道:「她说以后帮我们在赵国举行婚礼,要比你和宋佳人李安宁的婚礼更加盛大……」
上次的婚礼,已经是超规格举办了。
大夏是不可能为他举办第二次婚礼的,比上次的婚礼还盛大,恐怕也只有赵国的女皇能做到。
难怪伊人对她态度转变的这麽快,她对于婚礼可是有着很深的执念。
比先后,她已经输给佳人了,婚礼上一定要赢下一城。
但这岂不是说,他们到时候,还是得举家来赵国一趟?
他们现在肯定是不可能举行婚礼的,需要回去告知岳父岳母,然后等到佳人和安宁生下孩子,等到一切妥当,至少也是几个月,甚至更久以后的事情了。
女皇陛下真的打的一手好算盘,知道这是她的套路,但李诺也只能中她的套。
这是伊人唯一的要求了,他怎麽可能不满足她?
至于宋伊人,她就更无法抗拒了。
之后的这几天,她都是和赵知意一起睡的,心中俨然已经将她当成了仅次于凤凰的闺蜜。
而且,凤凰对所有人都好。
知意却只对她好。
一想到即将和她分别,她心中顿时充满了不舍……
不知道是不是和伊人睡习惯了的原因,当她不在身边之后,李诺每天起床,都有一种怅然若失的感觉。
而且每天晚上,他都会做类似的梦。
看来他真的是离开她们太久了。
五日之后,礼部的冕服,终于做好。
伊人对她的新衣服十分满意,同样是公主,她的礼服,完全不输给李安宁的。
两人回去的行李本来并不多,但加上她的衣服和宝贝,李诺的身后,又多了一个鼓鼓囊囊的大包袱。
昭阳殿门口。
李诺背着包袱,看向赵知意,说道:「走吧。」
赵知意微微点头,握着李诺和伊人的手腕,下一刻,三人的身影,就在原地消失。
李诺眼前一花,再次出现时,已经站在了某条官道之上。
他回头望了一眼,远处国都的城墙若隐若现。
这一瞬间,他们怕是移动了数十里。
以李诺现在的修为,虽然也能进行瞬间的移动,但移动的距离极短,每次只能移动百米左右,就算他晋入第六境,也不可能在带着两个人的情况下,一次移动这麽远。
当然,女皇只有在赵国,才能发挥出这样的力量。
倘若到了别国领土,她的实力,恐怕连一半都发挥不出来。
但只要在赵国境内,她的实力就会有百分之两百的增幅,而且力量源源不断。
同境之内,没有人能在一位皇帝的领土上打败他。
三人的身影,刚刚出现在官道之上,便再次消失。
下一次出现时,又是在数十里外。
半日后。
夏赵两国交界处,一条奔腾的大江前。
赵知意看着奔腾的江水,松开李诺和宋伊人的手腕,说道:「我就送你们到这里吧。」
跨过这条大江,就是大夏地界。
五大王朝的皇帝,是绝对不会离开自己国家的疆土的,在赵国,她是不败的,但离了赵国,她的实力,还不如寻常的第六境武者。
宋伊人不舍的抱了抱她,说道:「我会想你的……」
她其实并不想回大夏。
在赵国,相公是她一个人的,又有对她这麽好的朋友,她是真的舍不得离开。
赵知意轻轻拍了拍她的肩膀,说道:「等到你们回来成亲的时候,我们就又能见面了。」
说完,她又看向李诺,说道:「赵国永远欢迎你们回来。」
「走了!」
李诺和她挥手告别,一步迈出,身影出现在对岸。
宋伊人也对赵知意挥了挥手,纵身一跃,踏空而去。
再次对着身后挥了挥手,她才一步一回头,依依不舍的离开。
直至彻底看不到他们的身影,赵知意收回视线,轻轻抚了抚自己的小腹,叹息口气之后,转身消失在原地……
赵国。
都城。
某处官员的府邸之内。
一名穿着官服的男子匆匆的走进宅邸最深处的小院,对坐在院中的黑袍人说道:「宫里传来消息,那二人早上已经离开赵国了……」
黑袍人抬起头,问道:「早上离开的,怎麽现在才说?」
男子解释道:「他们没有走宫门,是女皇亲自送他们的,我也是刚得到消息……」
黑袍人猛然站起身。
如果是赵国女皇亲自相送,按照时间推算,他们此刻,应该已经到大夏境内了。
在赵国这几个月,他亲眼见证了这位夏国六科状元的能力。
若不是他,盛王如今已经上位。
到时候,分化夏赵两国,会变的十分简单。
只可惜,他的出现,令他们的谋划彻底失败,令一些重大的计划,也不得不推迟。
他此番回去,必然会得到夏国朝廷的重用。
尤其是对兵部的改革,可能会比在赵国还要深入。
这对大魏来说,可不是一个好消息。
只此一人,可抵千军万马。
不管付出什麽代价,都不能让他回去。
如果不能为我所用,还不如毁了他。
他匆匆离开这处府邸,径直出了都城,来到一处偏僻的农庄,一位中年人坐在院中,手中捧着一本武道典籍。
翻看了几页之后,他忍不住赞叹开口:「此人对武道的理解,甚是通透,就连本座都自愧不如,若是就这麽杀了,岂不可惜……」
黑袍人弯下腰,恭敬的开口道:「参见尊上!」
见男子仍旧在看书,他开口道:「启禀尊上,目标已经离开赵国,恐怕已经到夏国境内了。」
中年人放下书,目光望向他,蹙眉道:「为什麽不早说?」
黑袍人连忙解释道:「他是今日一早,在赵国女皇护送下离开的,晚辈也是刚刚得到消息……」
中年人缓缓站起身,说道:「罢了,现在去追,倒是也来得及……」
↑返回顶部↑